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除字第二四八號
聲請人臺灣網路認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德良 代理人 葉怡玲 右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台灣網路認證股份有限公司簽發之支票,以台北商銀城中分行為付款人,九十年四月九日發票日,面額新台幣伍萬貳仟元,第QC0000000號之支票一紙,前經聲請鈞院以九十年催字第二七七九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七七九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滿後,聲請人已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四三號宣告支票無效,有本院九一十年度除字第二四三號判決在卷可憑,聲請人就同一支票再聲請除權判決,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青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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