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交聲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審交聲字第157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松賦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民國99年3月12日所為之處分(投監四裁字第裁65-GOH031677、裁65-GOH031244、裁65-GOH022091、裁65-GOH022672、裁65-GOH022604、裁65-GOH0212
34、裁65-GOH020922、裁65-GOH008705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松賦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下簡稱異議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下簡稱系爭車輛),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有如附表所示之舉發違規事實,經臺中市警察局交通隊直屬第一分隊(下簡稱原舉發機關)開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以逕行舉發其違規後,嗣異議人提出申訴,經原處分機關分別函請原舉發機關調查後,仍認異議人違規事實明確,遂於民國99年3月12日分別以如附表所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裁處異議人如附表所示處罰等語。
二、本件聲明異議略以:臺中市○○○路○段往二段至精武路,無速限標語,且該路段車流量多,過精武路至旱溪西路二段口車流量少路況佳,相關單位才在精武路右轉旱溪西路二段轉角處設立時速50公里標語,系爭車輛係由臺中縣太平市○○路往臺中市方向,於旱溪西路二段右轉,該處設立之標語位於死角,未依規定一般道路至少於100公尺前(明顯)標示之,開車都無法看到,更何況騎機車,真佩服相關單位如此高明設置陷阱,誘誆多少百姓血汗錢,於情於理不無缺失,為此爰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如附表所示8張裁決書等語。
三、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稱之「車輛」,係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稱之「汽車」,係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含機器腳踏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8款、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除有第43條第1項第2款情形外,處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滿20公里,期限內繳納罰鍰或逕行裁決處罰者,機器腳踏車處1,200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未滿40公里期限內繳納罰鍰或逕行裁決處罰者,機器腳踏車處1,400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第63條第1項第1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㈠本件異議人所有系爭車輛,於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時、
地,因如附表編號1至8所列之違規事實,分別經原舉發機關逕行照相舉發後並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別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即異議人)為被通知人舉發並填製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予以舉發等情,有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舉發通知單8紙及採證照片8張在卷可憑。異議人對此亦均不爭執,是異議人如附表編號7至8所列之違規事實均屬明確,堪以認定。
㈡惟異議人仍以前詞置辯,然對於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
限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100公尺,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於300公尺前明顯標示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1項第9款、第3項規定參照。查本件如附表編號1至8所列之違規地點(即台中市○○○○段○○巷口)屬一般道路,則測速儀器之警告標誌於100公尺前設置即屬符合規定。異議人於聲明異議狀內既自述係爭違規地點為其平日駕車必經路段,當可清楚知悉上開違規地點限速50公裡,且上開違規地點之測速儀前約160公尺處,已設置速限「50」、「超速行駛照相開罰」等警告標誌,此有臺中市警察局99年4月9日中市警交字第0990025129號函暨所附該處警示牌照片2幀及現場位置距離圖1紙足資佐證,異議人主張本件警告標誌之設置位置不合規定等語,容有誤會。再關於警告標示是否清晰部分,按標誌、標線、號誌應經常維護,保持清晰完整及有效性能;標誌牌面之大小,應以車輛駕駛人在適當距離內辨認清楚為原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7條第1項及同法第13條固分別定有明文,然判別標誌是否「明顯」、「清晰」,本應依一般用路人之客觀標準定之,非以個別駕駛人之主觀認知或感覺為斷。依上述卷附警告標誌照片二幀以觀,上揭違規地點之測速儀前約160公尺處設置之標示速限「50」警告標誌為白底紅圈紅色字體、「超速行駛照相開罰」警告標誌則為黃底黑色字體,均至為清晰明顯且設置位置與高度均屬適中,且前方均無足以阻擋駕駛人視線之障礙物或遮蔽物存在,依一般用路人之客觀標準而言,無論係在日間有自然光線,或於夜間經以頭燈照明之情形下,均可清晰辨識,並無異議人主張之標示不清等瑕疵存在。
㈢又凡道路均有限速規定,僅快慢有別,而駕駛人應遵守速限
行車,本即駕車上路應有之基本法治與交通安全觀念,而立法者處罰超速之駕駛人,其合理性無庸置疑,何需強化?警員在公眾道路以儀器採證,過程中並未侵犯任何人權,又何執法爭議之有?姑不論上開處罰條例本即為處罰違反交通安全規則之駕駛人所設,即由維護交通秩序與安全之立法目的而言,處罰違規駕駛人,豈非正是確立法律威信,保護其他用路人,實現前開立法目的之必要手段?再者,衡諸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3項條文之立法意旨,其警告標誌之設置應係為預促駕駛人注意減速,避免因速限或警示標誌距離舉發地點過短,使駕駛人反應不及而無從依速限行駛所由設,以期駕駛人在避免受罰之心理下,達到依行車速限駕駛進而維護行車安全之最大效益,尚非謂如有舉發機關違反上開規定,駕駛人超速行駛之違規行為即應不罰,應甚明確。是異議人所辯實乃卸責之詞,不足採取。
㈣綜上所述,本件異議人確有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違規超
速事實,灼然至明,異議人上開所辯,均不足採,原處分機關援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分別對異議人裁處如附表編號1至8所列之裁罰內容,核無違誤。異議人聲明異議均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附表:
┌─┬────┬──────┬─────┬─────┬────┬────────┬─────┬──────┐│編│本院案號│舉發違反道路│原處分機關│違規時間│違規地點│違規事實│舉發違反法│裁罰內容││號││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字號│(民國)│││條│(新台幣)││││通知單單號│││││││├─┼────┼──────┼─────┼─────┼────┼────────┼─────┼──────┤│1│99年度審│中市警交字第│投監四裁字│99年1月29│臺中市旱│汽車駕駛人行車速│道路交通管│罰鍰1,200元│││交聲字第│GOH031677號│第裁65-GOH│日15時51分│溪西路二│度,超過規定之最│理處罰條例│,並依同條例│││157號││031677號││段17巷口│高時速未滿20公里│第40條│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記││││││││││違規點數1點│├─┼────┼──────┼─────┼─────┼────┼────────┼─────┼──────┤│2│99年度審│中市警交字第│投監四裁字│99年1月23│臺中市旱│汽車駕駛人行車速│道路交通管│罰鍰1,200元│││交聲字第│GOH031244號│第裁65-GOH│日10時30分│溪西路二│度,超過規定之最│理處罰條例│,並依同條例│││158號││031244號││段17巷口│高時速未滿20公里│第40條│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記││││││││││違規點數1點│├─┼────┼──────┼─────┼─────┼────┼────────┼─────┼──────┤│3│99年度審│中市警交字第│投監四裁字│99年1月17│臺中市旱│汽車駕駛人行車速│道路交通管│罰鍰1,400元│││交聲字第│GOH022091號│第裁65-GOH│日11時03分│溪西路二│度,超過規定之最│理處罰條例│,並依同條例│││159號││022091號││段17巷口│高時速20公里以上│第40條│第63條第1項││││││││未滿40公里││第1款規定記││││││││││違規點數1點│├─┼────┼──────┼─────┼─────┼────┼────────┼─────┼──────┤│4│99年度審│中市警交字第│投監四裁字│99年1月16│臺中市旱│汽車駕駛人行車速│道路交通管│罰鍰1,200元│││交聲字第│GOH022672號│第裁65-GOH│日11時08分│溪西路二│度,超過規定之最│理處罰條例│,並依同條例│││160號││022672號││段17巷口│高時速未滿20公里│第40條│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記││││││││││違規點數1點│├─┼────┼──────┼─────┼─────┼────┼────────┼─────┼──────┤│5│99年度審│中市警交字第│投監四裁字│99年1月15│臺中市旱│汽車駕駛人行車速│道路交通管│罰鍰1,200元│││交聲字第│GOH022604號│第裁65-GOH│日16時16分│溪西路二│度,超過規定之最│理處罰條例│,並依同條例│││161號││022604號││段17巷口│高時速未滿20公里│第40條│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記││││││││││違規點數1點│├─┼────┼──────┼─────┼─────┼────┼────────┼─────┼──────┤│6│99年度審│中市警交字第│投監四裁字│99年1月13│臺中市旱│汽車駕駛人行車速│道路交通管│罰鍰1,200元│││交聲字第│GOH021234號│第裁65-GOH│日16時54分│溪西路二│度,超過規定之最│理處罰條例│,並依同條例│││162號││021234號││段17巷口│高時速未滿20公里│第40條│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記││││││││││違規點數1點│├─┼────┼──────┼─────┼─────┼────┼────────┼─────┼──────┤│7│99年度審│中市警交字第│投監四裁字│99年1月10│臺中市旱│汽車駕駛人行車速│道路交通管│罰鍰1,200元│││交聲字第│GOH020922號│第裁65-GOH│日10時46分│溪西路二│度,超過規定之最│理處罰條例│,並依同條例│││163號││020922號││段17巷口│高時速未滿20公里│第40條│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記││││││││││違規點數1點│├─┼────┼──────┼─────┼─────┼────┼────────┼─────┼──────┤│8│99年度審│中市警交字第│投監四裁字│98年12月30│臺中市旱│汽車駕駛人行車速│道路交通管│罰鍰1,200元│││交聲字第│GOH008705號│第裁65-GOH│日17時00分│溪西路二│度,超過規定之最│理處罰條例│,並依同條例│││164號││008705號││段17巷口│高時速未滿20公里│第40條│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記││││││││││違規點數1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