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345號聲請人 董美貞 相對人 江文杰 即 翁國龍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江文杰即翁國龍之遺產管理人所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翁國龍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翁國龍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7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詎借款人於約定之清償日期即86年10月21日,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5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又第三人翁國龍已於101年3月27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全部拋棄繼承,經法院選任相對人江文杰為翁國龍之遺產管理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等影本各1件、土地物登記謄本6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2年度司拍字第34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139-1│建│665.00│9分之1│├──┼───┼────┼────┼───┼─┼────┼────┤│002│台南市○○○區○○○段│139-2│旱│822.00│9分之1│├──┼───┼────┼────┼───┼─┼────┼────┤│003│台南市○○○區○○○段│139-3│道│24.00│9分之1│├──┼───┼────┼────┼───┼─┼────┼────┤│004│台南市○○○區○○○段│139-4│道│106.00│9分之1│├──┼───┼────┼────┼───┼─┼────┼────┤│005│台南市○○○區○○○段│139-5│建│744.00│9分之1│├──┼───┼────┼────┼───┼─┼────┼────┤│006│台南市○○○區○○○段│139-6│旱│116.00│9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