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33號上訴人田蒲川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畇蒲 被上訴人幸福兄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志安 訴訟代理人 楊仲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玄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書記官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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