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28號聲請人 林秋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8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8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0年9月6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民眾日報廣告刊登證明單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書記官鄭筑尹┌──────────────────────────────────────────────────┐│附表:101年度除字第32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新祥興金屬有│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00│112,200元│100年9月25日│AK0000000││││限公司│行大昌分行│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