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3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3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易字第311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黃秀花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洪培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書記官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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