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交付租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7號原告 長間俊郎 訴訟代理人 黃國璋 律師複代理人 清河雅孝 被告 白溪川 被告 白張簡素珍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
孫守濂 律師 許泓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六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二樓民事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書記官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