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9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9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9816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歐錫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歐錫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整。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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