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7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附表所列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然本件犯如附表所列罪時間均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附表編號1至3均非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所列不得減刑之罪,又附表編號4至17雖均係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所列不得減刑之罪,惟非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1年6月,檢察官據以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末如附表所列等原確定判決主文諭知沒收部分,均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依原確定判決執行,併此敘明。
二、綜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何怡穎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鄭梅君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49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5年10月27日│95年10月27日│95年7月30日│││││││││││├───────┼────────┼─────────┼────────┤│偵查(自訴)機│95年毒偵字2117號│95年毒偵字2117號│96年偵字1228號││關年度及案號││││├───┬───┼────────┼─────────┼────────┤│最│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地院││後├───┼────────┼─────────┼────────┤│事│案號│95年訴字960號│95年訴字960號│96年基簡字457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95年訴字1027號)│││實├───┼────────┼─────────┼────────┤│審│判決│95年12月29日│95年12月29日│96年4月19日│││日期││││├───┼───┼────────┼─────────┼────────┤││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訴字960號│95年訴字960號│96年基簡字457號││判├───┼────────┼─────────┼────────┤│決│判決│96年1月29日│96年1月29日│96年5月7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3.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96年執字349號│96年執字349號│96年執字1279號││││││└───────┴────────┴─────────┴────────┘┌───────┬────────┬─────────┬────────┐│編號│4│5│6│├───────┼────────┼─────────┼────────┤│罪名│搶奪│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5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刑法第321條第1項││││3款│第3款│├───────┼────────┼─────────┼────────┤│犯罪日期│95年10月16日│95年10月20日│95年10月20日│││││││││││├───────┼────────┼─────────┼────────┤│偵查(自訴)機│95年偵字4831、│95年偵字4831、│95年偵字4831、││關年度及案號│5374、5551號│5374、5551號│5374、5551號│├───┬───┼────────┼─────────┼────────┤││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地院││最├───┼────────┼─────────┼────────┤│後│案號│95年訴字979號│95年訴字979號│96年訴字979號││事├───┼────────┼─────────┼────────┤│實│判決│96年2月27日│96年2月27日│96年2月27日││審│日期││││││││││├───┼───┼────────┼─────────┼────────┤││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訴字979號│95年訴字979號│96年訴字979號││判├───┼────────┼─────────┼────────┤│決│判決│96年5月30日│96年5月30日│96年5月30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5月│有期徒刑1.5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96年執字1570號│96年執字1570號│96年執字1570號││││││└───────┴────────┴─────────┴────────┘┌───────┬────────┬─────────┬────────┐│編號│7│8│9│├───────┼────────┼─────────┼────────┤│罪名│竊盜│搶奪│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5條第3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犯罪日期│95年10月20日│95年10月20日│95年10月25日│││││││││││├───────┼────────┼─────────┼────────┤│偵查(自訴)機│95年偵字4831、│95年偵字4831、│95年偵字4831、││關年度及案號│5374、5551號│5374、5551號│5374、5551號│├───┬───┼────────┼─────────┼────────┤││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地院││最├───┼────────┼─────────┼────────┤│後│案號│95年訴字979號│95年訴字979號│96年訴字979號││事├───┼────────┼─────────┼────────┤│實│判決│96年2月27日│96年2月27日│96年2月27日││審│日期││││││││││├───┼───┼────────┼─────────┼────────┤││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訴字979號│95年訴字979號│96年訴字979號││判├───┼────────┼─────────┼────────┤│決│判決│96年5月30日│96年5月30日│96年5月30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1.5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5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96年執字1570號│96年執字1570號│96年執字1570號││││││└───────┴────────┴─────────┴────────┘┌───────┬────────┬─────────┬────────┐│編號│10│11│12│├───────┼────────┼─────────┼────────┤│罪名│竊盜│搶奪│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5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刑法第321條第1項││││3款│第3款│├───────┼────────┼─────────┼────────┤│犯罪日期│95年10月25日│95年10月25日│95年10月25日│││││││││││├───────┼────────┼─────────┼────────┤│偵查(自訴)機│95年偵字4831、│95年偵字4831、│95年偵字4831、││關年度及案號│5374、5551號│5374、5551號│5374、5551號│├───┬───┼────────┼─────────┼────────┤││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地院││最├───┼────────┼─────────┼────────┤│後│案號│95年訴字979號│95年訴字979號│96年訴字979號││事├───┼────────┼─────────┼────────┤│實│判決│96年2月27日│96年2月27日│96年2月27日││審│日期││││││││││├───┼───┼────────┼─────────┼────────┤││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訴字979號│95年訴字979號│96年訴字979號││判├───┼────────┼─────────┼────────┤│決│判決│96年5月30日│96年5月30日│96年5月30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1.5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96年執字1570號│96年執字1570號│96年執字1570號││││││└───────┴────────┴─────────┴────────┘┌───────┬────────┬─────────┬────────┐│編號│13│14│15│├───────┼────────┼─────────┼────────┤│罪名│竊盜│搶奪│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刑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