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9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3、4、5、6、7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其所犯附表編號1、3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非為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列不得減刑之罪名;附表編號2、4、6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及普通竊盜罪、附表編號5、7之普通搶奪罪部分,雖均為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列罪名,但非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1年6月有期徒刑者,悉合於減刑條件,檢察官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就附表編號1至2、3至7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就附表編號1、2所定之應執行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如附表編號
1、3所列本院確定判決諭知沒收之部分,仍應照原判決執行,不在減刑範圍內,併此敘明。
三、次查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之規定雖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然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是否准於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於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時,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是否准予易科罰金、其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刑之法律規定定之,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
1、2所列施用第一級毒品、攜帶兇器竊盜等罪,雖均於95年7月1日後始經判決確定,然其行為時均在95年7月1日前,依據本院、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時既應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之規定,則本件就附表編號1、2減刑時之是否准予易科罰金、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刑,均應適用修正前刑法之規定。而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同」,是本件附表1、2經減刑後所定之應執行刑雖逾6月,亦得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易科罰金。
四、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齊潔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潘端典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5年4月10日│95年5月31日│├───────┼────────────┼─────────────┤│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第2601號││關年度案號│829號││├──┬────┼────────────┼─────────────┤│最後│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事實├────┼────────────┼─────────────┤│審│案號│95年度訴字第511號│95年度上易字第2580號││├────┼────────────┼─────────────┤││判決日期│95年8月3日│96年1月30日│├──┼────┼────────────┼─────────────┤│確定│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案號│95年度訴字第511號│95年度上易字第2580號││├────┼────────────┼─────────────┤││判決確定│95年11月14日│96年1月30日│││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1項││├───────┼────────────┼─────────────┤│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3.5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5月(如易科罰金││役或罰金金額或│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褫奪公權期間│900元折算一日)│折算一日)│├───────┼────────────┼─────────────┤│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47│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557號│││號││└───────┴────────────┴─────────────┘┌───────┬────────────┬─────────────┐│編號│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5年10月17日至96年1月20│95年9月29日│││日││├───────┼────────────┼─────────────┤│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第4630號││關年度案號│2233號││├──┬────┼────────────┼─────────────┤│最後│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訴字第47號│95年度訴字第900號││├────┼────────────┼─────────────┤││判決日期│96年3月30日│96年5月8日│├──┼────┼────────────┼─────────────┤│確定│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6年度訴字第47號│95年度訴字第900號││├────┼────────────┼─────────────┤││判決確定│96年4月30日│96年6月11日│││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刑法第320條第1項│││1項││├───────┼────────────┼─────────────┤│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5月││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451│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502號│││號││└───────┴────────────┴─────────────┘┌───────┬────────┬────────┬────────┐│編號│5│6│7│├───────┼────────┼────────┼────────┤│罪名│搶奪│竊盜│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5年9月30日│95年9月30日(聲│95年9月30日(聲││││請書誤載為95年10│請書誤載為95年10││││月13日)│月26日)│├───────┼────────┼────────┼────────┤│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5年度偵│基隆地檢95年度偵│基隆地檢95年度偵││關年度案號│字第4630號│字第4630號│字第4630號│├──┬────┼────────┼────────┼────────┤│最後│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5年度訴字第900│95年度訴字第900│95年度訴字第900││││號│號│號││├────┼────────┼────────┼────────┤││判決日期│96年5月8日│96年5月8日│96年5月8日│├──┼────┼────────┼────────┼────────┤│確定│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5年度訴字第900│95年度訴字第900│95年度訴字第900││││號│號│號││├────┼────────┼────────┼────────┤││判決確定│96年6月11日│96年6月11日│96年6月11日│││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5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5條第1項│├───────┼────────┼────────┼────────┤│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5月│有期徒刑4月││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基隆地檢96年度執│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502號│字第1502號│字第1502號│└───────┴────────┴────────┴────────┘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96年聲減字第1069號受刑人甲○○男3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基隆市○○區○○街○○○號(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分別如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均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聲請裁定減刑,並就附表中地2、3、4、5、6、7號罪名,依同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及第12條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且就編號第1號罪名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檢察官乙○○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竊盜│││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95.04.10│95.05.31││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第2601││年度案號│829號│號│├───┬──────┼────────────┼────────────┤││法院│基隆地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95年度訴字第511號│95年度上易字第258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5.08.03│96.01.30│├───┼──────┼────────────┼────────────┤││法院│基隆地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字第511號│95年度上易字第2580號││判決├──────┼────────────┼────────────┤││判決確定│95.11.14│96.01.30│││日期│撤回上訴││├───┴──────┼────────────┼────────────┤│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1項││├──────────┼────────────┼────────────┤│合於96年罪犯│是│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3月15日│有期徒刑3月15日││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47│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557│││號│號│└──────────┴────────────┴────────────┘┌──────────┬────────────┬────────────┐│編號│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竊盜│││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95.10.17至96.01.20│95.09.29││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第4630││年度案號│2233號│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47號│95年度訴字第90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03.30│96.05.08│├───┼──────┼────────────┼────────────┤││法院│基隆地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47號│95年度訴字第900號││判決├──────┼────────────┼────────────┤││判決確定│96.04.30│96.06.11│││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刑法第320條竊盜罪│││1項││├──────────┼────────────┼────────────┤│合於96年罪犯│是│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月15日││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451│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502│││號│號│└──────────┴────────────┴────────────┘┌──────────┬────────────┬────────────┐│編號│5│6│├──────────┼────────────┼────────────┤│罪名│搶奪│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95.09.30│95.10.13││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第4630│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第4630││年度案號│號│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900號│95年度訴字第90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05.08│96.05.08│├───┼──────┼────────────┼────────────┤││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字第900號│95年度訴字第900號││判決├──────┼────────────┼────────────┤││判決確定│96.06.11│96.06.11│││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5條搶奪罪│刑法第320條竊盜罪│││││├──────────┼────────────┼────────────┤│合於96年罪犯│是│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月15日││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502│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502│││號│號│└──────────┴────────────┴────────────┘┌──────────┬────────────┬│編號│7│├──────────┼────────────┼│罪名│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95.10.26││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第4630││年度案號│號│├───┬──────┼────────────┼││法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90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05.08│├───┼──────┼────────────┼││法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字第900號││判決├──────┼────────────┼││判決確定│96.06.11│││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5條搶奪罪││││├──────────┼────────────┼│合於96年罪犯│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4月││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5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