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1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編號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犯如附表編號1、2、3、4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犯如附表編號5、6、7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犯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查受刑人甲○○犯如附表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附表編號1、2、3、5、6、8非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所列罪名;又附表編號4、7雖為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所列罪名,惟非經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年6月者,核與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要件相符。次查附表編號1所示罪名判決確定日期為89年8月8日,而附表編號5~8所示罪名犯罪日期均於89年8月8日後,自不得與附表編號1~4合併定應執行刑;又附表編號5判決確定日期為90年7月13日,而附表編號8之犯罪日期分為95年3月8日及95年5月10日,自不得與附表編號5~7所示罪名合併定應執行刑。又查,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之規定雖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佈,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然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是否准於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於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時,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是否准予易科罰金、其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執之法律規定定之,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本件受刑人甲○○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犯罪日期既均於95年7月1日前,則本件減刑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均應適用修正前刑法之規定。再查,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577號裁判要旨參照),本件附表編號2犯罪日期為88年10月16日,減刑後應宣告減為有期徒刑1年3月,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得易科罰金,故附表編號1、3、4所示之罪與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綜上,檢察官聲請聲請予以減刑,並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與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末以附表編號1、2、5、6、7、8原判決主文諭知沒收銷燬或沒收之部分,非在減刑範圍,仍應依原判決執行,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
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潘端典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2年6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2項│├───────┼─────────────┼─────────────┤│犯罪日期│87年12月20日│88年10月16日│├───┬───┼─────────────┼─────────────┤│偵│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89│88││案├───┼─────────────┼─────────────┤│年│字│毒偵│偵││號├───┼─────────────┼─────────────┤│度│號│1644│7524│├───┼───┼─────────────┼─────────────┤││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年│89│89│││案├─┼─────────────┼─────────────┤│後││字│訴更一│上訴│││號├─┼─────────────┼─────────────┤│事││號│1│2339││├─┼─┼─────────────┼─────────────┤│實│判│年│89│89│││決├─┼─────────────┼─────────────┤│審│日│月│6│8│││期├─┼─────────────┼─────────────┤│││日│30│8│├───┼─┴─┼─────────────┼─────────────┤││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年│89│89││確│案├─┼─────────────┼─────────────┤│││字│訴更一│上訴││定│號├─┼─────────────┼─────────────┤│││號│1│2339││日├─┼─┼─────────────┼─────────────┤││確│年│89│89││期│定├─┼─────────────┼─────────────┤││日│月│8│9│││期├─┼─────────────┼─────────────┤│││日│8│14│├───┴─┴─┼─────────────┼─────────────┤│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3月││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附註│基隆地檢89年度執字第1141號│新竹地檢89年度執字第1856號│└───────┴─────────────┴─────────────┘┌───────┬─────────────┬─────────────┐│編號│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恐嚇│├───────┼─────────────┼─────────────┤│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刑法第346條第1項│││項││├───────┼─────────────┼─────────────┤│犯罪日期│89年2月10日│87年6月12日│├───┬───┼─────────────┼─────────────┤│偵│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89│87││案├───┼─────────────┼─────────────┤│年│字│毒偵│偵││號├───┼─────────────┼─────────────┤│度│號│1644│2587│├───┼───┼─────────────┼─────────────┤││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年│89│89│││案├─┼─────────────┼─────────────┤│後││字│瑞簡│上易│││號├─┼─────────────┼─────────────┤│事││號│100│2856││├─┼─┼─────────────┼─────────────┤│實│判│年│89│89│││決├─┼─────────────┼─────────────┤│審│日│月│8│8│││期├─┼─────────────┼─────────────┤│││日│9│29│├───┼─┴─┼─────────────┼─────────────┤││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年│89│89││確│案├─┼─────────────┼─────────────┤│││字│瑞簡│上易││定│號├─┼─────────────┼─────────────┤│││號│100│2856││日├─┼─┼─────────────┼─────────────┤││確│年│89│89││期│定├─┼─────────────┼─────────────┤││日│月│10│8│││期├─┼─────────────┼─────────────┤│││日│7│29│├───┴─┴─┼─────────────┼─────────────┤│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附註│基隆地檢89年度執字第1325號│基隆地檢89年度執字第1218號│││││└───────┴─────────────┴─────────────┘┌───────┬─────────────┬─────────────┐│編號│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項│項│├───────┼─────────────┼─────────────┤│犯罪日期│89年11月8日11時許前96小時│89年12月26日10時18分許回溯│││、89年11月30日│前96小時內│├───┬───┼─────────────┼─────────────┤│偵│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89│89││案├───┼─────────────┼─────────────┤│年│字│毒偵│毒偵││號├───┼─────────────┼─────────────┤│度│號│2497│2497│├───┼───┼─────────────┼─────────────┤││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年│90│90│││案├─┼─────────────┼─────────────┤│後││字│上訴│上訴│││號├─┼─────────────┼─────────────┤│事││號│1281│1281││├─┼─┼─────────────┼─────────────┤│實│判│年│90│90│││決├─┼─────────────┼─────────────┤│審│日│月│6│6│││期├─┼─────────────┼─────────────┤│││日│6│6│├───┼─┴─┼─────────────┼─────────────┤││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地方法院││├─┬─┼─────────────┼─────────────┤│││年│90│90││確│案├─┼─────────────┼─────────────┤│││字│上訴│上訴││定│號├─┼─────────────┼─────────────┤│││號│1281│1281││日├─┼─┼─────────────┼─────────────┤││確│年│90│90││期│定├─┼─────────────┼─────────────┤││日│月│7│7│││期├─┼─────────────┼─────────────┤│││日│13│13│├───┴─┴─┼─────────────┼─────────────┤│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役或罰金金額或│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褫奪公權期間│算1日│算1日│├───────┼─────────────┼─────────────┤│附註│基隆地檢90年度執字第984號│基隆地檢90年度執字第984號│└───────┴─────────────┴─────────────┘┌───────┬─────────────┬─────────────┐│編號│7│8│├───────┼─────────────┼─────────────┤│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89年12月25日│95年3月8日、95年5月10日│├───┬───┼─────────────┼─────────────┤│偵│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0│95││案├───┼─────────────┼─────────────┤│年│字│偵│毒偵││號├───┼─────────────┼─────────────┤│度│號│47│811│├───┼───┼─────────────┼─────────────┤││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年│90│95││最│案├─┼─────────────┼─────────────┤│││字│上易│易││後│號├─┼─────────────┼─────────────┤│││號│2699│169││事├─┼─┼─────────────┼─────────────┤││判│年│90│95││實│決├─┼─────────────┼─────────────┤││日│月│8│6││審│期├─┼─────────────┼─────────────┤│││日│30│30│├───┼─┴─┼─────────────┼─────────────┤││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年│90│95││確│案├─┼─────────────┼─────────────┤│││字│上易│易││定│號├─┼─────────────┼─────────────┤│││號│2699│169││日├─┼─┼─────────────┼─────────────┤││確│年│90│95││期│定├─┼─────────────┼─────────────┤││日│月│8│9│││期├─┼─────────────┼─────────────┤│││日│30│21│├───┴─┴─┼─────────────┼─────────────┤│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月又15日,如易科││役或罰金金額或│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褫奪公權期間│算1日│900元折算1日│├───────┼─────────────┼─────────────┤│附註│基隆地檢90年度執字第1463號│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2066號│└───────┴─────────────┴─────────────┘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96年聲減字第1127號受刑人甲○○男4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北縣○○鎮○○里○鄰○○○○路○○號之36(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分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分別如附表所列編號第1、2、3、4、5、6、7、8號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聲請裁定減刑,其中編號1、2、3、4號暨編號第5、6、7號之罪,並請分別依同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其應執行刑並就後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編號8之罪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檢察官乙○○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源清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2年6月││(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87.12.20│88.10.16││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89年度毒字第1644│新竹地檢88年度偵字第7524││年度案號│號│號│├───┬──────┼────────────┼────────────┤││法院│基隆地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89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89年度上訴字第233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89.06.30│89.08.08│├───┼──────┼────────────┼────────────┤││法院│基隆地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89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89年度上訴字第2339號││判決├──────┼────────────┼────────────┤││判決確定│89.08.08│89.09.14│││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1、2項│├──────────┼────────────┼────────────┤│合於96年罪犯│是│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3月││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89年度執字第1141│基隆地檢89年度執字第1856│││號│號│└──────────┴────────────┴────────────┘┌──────────┬────────────┬────────────┐│編號│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恐嚇│││││├──────────┼────────────┼────────────┤│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88.02.10│87.06.12││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89年度毒偵字第│基隆地檢87年度偵字第2587││年度案號│1644號│號│├───┬──────┼────────────┼────────────┤││法院│基隆地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89年度瑞簡字第100號│89年度上易字第285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89.08.09│89.08.29│├───┼──────┼────────────┼────────────┤││法院│基隆地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89年度瑞簡字第100號│89年度上易字第2856號││判決├──────┼────────────┼────────────┤││判決確定│89.10.07│89.08.29│││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刑法346條第1項│││2項││├──────────┼────────────┼────────────┤│合於96年罪犯│是│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89年度執字第1325│基隆地檢89年度執字第1218│││號│號│└──────────┴────────────┴────────────┘┌──────────┬────────────┬────────────┐│編號│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89.11.30│89.12.26││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89年度偵字第2497│基隆地檢89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號│2497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90年度上訴字第1281號│90年度上訴字第128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0.06.06│90.06.06│├───┼──────┼────────────┼────────────┤││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90年度上訴字第1281號│90年度上訴字第1281號││判決├──────┼────────────┼────────────┤││判決確定│90.07.13│90.07.13│││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2項│├──────────┼────────────┼────────────┤│合於96年罪犯│是│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0年度執字第984│基隆地檢90年度執字第984│││號│號│└──────────┴────────────┴────────────┘┌──────────┬────────────┬────────────┐│編號│7│8│├──────────┼────────────┼────────────┤│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89.12.25│95.05.10││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0年度偵字第47號│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第811││年度案號││號│├───┬──────┼────────────┼────────────┤││法院│臺灣高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0年度上易字第2699號│95年度易字第16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0.08.30│95.06.30│├───┼──────┼────────────┼────────────┤││法院│臺灣高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0年度上易字第2699號│95年度易字第169號││判決├──────┼────────────┼────────────┤││判決確定│90.08.30│95.09.21│││日期│││├───┴──────┼────────────┼────────────┤│所犯法條│刑法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是│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5月││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0年度執字第1463│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2088│││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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