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29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297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李文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零陸拾柒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
送達之地址』以及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2972號利息:│├──┬───┬─────┬──────┬──────┬───────┤│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李文明│自民國094年0│自民國104年9│年息│││48000││7月08日起至│月1日起至清││││元││民國104年8月│償日止,按年││││││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0││││││息百分之19.7│0計算之利息││││││1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李文明│自民國094年0│自民國104年9│年息│││29067││7月04日起至│月1日起至清││││元││民國104年8月│償日止,按年││││││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0││││││息百分之20.0│0計算之利息││││││0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李文明│自民國094年0│至民國104年8│按月(期)加計新│││48000││7月08日起│月31日止│臺幣參佰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