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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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除字第665號聲請人 羅秀美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張,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9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惟查,本件公示催告裁定附表所示支票之付款人為「第一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聲請人登報則登載為「第一商業銀行台中分行」,自不生已登載裁定於新聞紙之效力,而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42條之規定。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洪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書記官張齡方┌──────────────────────────────────────────────┐│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66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簡樹鐘 │第一商業銀行北台中│102年3月31日│33,319元│EA0000000│││││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