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1年度花補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補字第370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黃子寧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魏振智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已繳調解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1,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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