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雅苓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4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雅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雅苓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35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於98年12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5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既經法務部矯正署100年5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00108472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出獄在案,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許文章法官陳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麗雯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