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再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再字第六二號
再審原告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處所台北郵政117之310號法定代理人 簡正雄 送
(送達代收人 盧怡玲 送達處所台北郵訴訟代理人 謝諒獲 律師再審被告 井強 企業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丙○○○
樓再審被告乙○○
戊○○丁○○○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本院判決(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中本於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款所定事由聲明不服者,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南全法官許澍林法官袁靜文法官鄭傑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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