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交附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交附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字第一四四號
原告乙○○原告丙○○○右二人訴訟代理人 吳敏蕙 律師
李明益 律師被告甲○○被告丁○○被告己○○被告戊○○右列被告甲○○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所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本件被告 顏兆汝 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均更正為「本件被告甲○○被訴過失致死案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本件被告顏兆汝被訴過失傷害案件」,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本件被告甲○○被訴過失致死案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廖純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孝聰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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