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呂恆都 相對人 陳宗 佑相對人 陳宗仁 相對人 陳宗利 相對人 陳宗政 相對人 陳惠 貞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分別於民國(下同)102年3月1日、102年12月3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成榮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所負之債務,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及6,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成榮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於102年3月5日邀同相對人 陳宗佑 及陳宗仁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55,000,000元,又於102年12月31日邀同相對人陳宗佑、陳宗仁及第三人台灣流體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1,000,000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詎債務人成榮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103年5月16日因存款不足經通報為拒絕往來,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嗣相對人陳宗佑、陳宗仁、陳宗利、陳宗政、 陳惠貞 於104年7月22日出具承諾書,承諾至遲於104年10月底以前將嘉義縣○○鄉○○段○○○○○○號之抵押物自行出售完畢,倘屆期未處分完畢,則逕由聲請人強制執行。屆至清償期經聲請人函催未果,債務人成榮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尚欠62,670,881元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放款借據、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承諾書、臺灣銀行債權管理部104年12月9日債管清字第00000000000號函、成榮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流體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債權債務協商會議紀錄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拍字第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 水上鄉 │三和││55│田│1091.78│全部│陳宗佑、陳宗│││││││││││仁、陳宗利、│││││││││││陳宗政、陳惠│││││││││││貞各持分5分│││││││││││之1│├──┼───┼────┼──┼───┼─────┼─┼──────┼───────┼──────┤│002│嘉義縣│水上鄉│三和││56│田│5122.69│全部│陳宗佑、陳宗│││││││││││仁、陳宗利、│││││││││││陳宗政、陳惠│││││││││││貞各持分5分│││││││││││之1│└──┴───┴────┴──┴───┴─────┴─┴──────┴───────┴──────┘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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