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易緝字第10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易緝字第10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贓物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九十四年度易緝字第一○八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丙○○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起訴案號: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五四九號),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上午十時許,在本院第二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乙○○曾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月,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二月確定,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該二宣告刑接續執行,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假釋,至九十二年五月十一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而執行完畢。詎乙○○明知某不詳姓名年籍、綽號「 阿華 」之男子所持有之車號000-000號輕機車(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在台中市○○區○○路三段一一九號前失竊),來路不明,係他人所失竊之贓車,竟仍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二十三時許,在台中市○○路「曉明泡沫紅茶店」向「阿華」借該機車使用而予收受,嗣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十二時許,乙○○騎乘該機車行經台中市○區○○路○○○號前時,因失控自行跌倒受傷,始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贓車。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四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右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三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陳美虹法官郭書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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