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調字第309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林俊盛
訴訟代理人 姚本仁 律師
陳映青 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俊雄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抗告人對於
民國105年11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