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拍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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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拍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拍字第155號聲請人 吳幸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新開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王新開、債務人 羅瑛甄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請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准予拍賣。
四、請更正為正確如附件所示之土地附表。
五、請提出已催告相對人即債務人王新開、債務人羅瑛甄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金額、借款金額、未清償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六、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