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五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三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以九一法矯字第○九一○○三五三九一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十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蔡世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