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五八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五一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九0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二年,九十一年三月四日確定。詎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不知俊悔,復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八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爰依法聲請撤銷受刑人前開案件所受之緩刑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受刑人前科紀錄,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魏慧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