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96號原告 蕭嘉茵 即 李嘉茵
蔣國義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陣蒼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麗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