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除字第60號聲請人 蕭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
9年度司催字第3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於民國109年4月28日黏貼於本院之公告處,並於同年5月1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5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所定支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9年1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奕榔【附表】┌───────────────────────────────────────────────────────┐│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6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徐温倖櫻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民國108年9月10日│300,000元│DA0000000││├──┼─────────┼─────────┼───────────┼────────┼────────┼──┤│002│徐温倖櫻│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民國108年9月20日│300,000元│DA0000000││├──┼─────────┼─────────┼───────────┼────────┼────────┼──┤│003│徐温倖櫻│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民國108年9月30日│300,000元│DA00000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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