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繼字第1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1099號聲請人 劉菁菁 被繼承人 劉金榮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之順序定之,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劉菁菁為被繼承人劉金榮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下同)95年5月1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依法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聲請人自95年至今皆未知被繼承人有欠稅問題,聲請人在不知情下未辦理拋棄繼承,現已過五年,接到法院通知聲請人繳稅,才知此事件,特以辦理拋棄繼承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劉金榮於95年5月1日死亡,而聲請人係法定第三順序繼承人,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可憑。惟查,被繼承人之第二順序繼承人 蘇于婷 並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記錄各一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並非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俊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