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交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交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訴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承鴻原名「李.本件被告李承鴻原名「 李振維 」.犯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郭世顏法官盧亨龍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俊良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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