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4號聲請人 蔡素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債權人 周志傑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本院98年度執字第200號),聲請司法事務官迴避,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之住址原記載為「住臺北市○○區○○○路○○號3樓」,應更正為「住臺北市○○區○○○路○○號2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正本,其當事人欄之住址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李芳南
法官陳兆翔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書記官林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