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72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志鴻 債務人 何麗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柒仟伍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一三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起至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點九一三五計算,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二七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