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0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0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053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上列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賴期順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並未敘明請求金額,請具狀補正。
二、請補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提出債務人賴期順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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