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269號聲請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一一五二號、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九三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參點壹壹參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應沒收併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一一五二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三點一一三四公克),係查獲之違禁毒品,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核屬實,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通知書在卷可稽(見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一一五二號卷第二五頁),應予准許,並依法諭知沒收銷燬之。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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