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國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國字第21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 律師被告經濟部工業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周崇賢 律師被告高雄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許泓琮 律師
李慶榮 律師 孫守濂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於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七法庭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民事五庭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洪榮家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書記官林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