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簡附民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2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陳俊宏法官吳佳樺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