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潮簡字第3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送達代收人 林志淵
被 告 李湘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
前來(106年度北簡字第14585號),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86年7月28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卡號:00
00000000000000號),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
應依原告寄發之信用卡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所定方式於繳
款期限前繳款,倘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
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一次清償,並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以年息20%計付循環信用利息(依銀
行法第47條之1規定,於104年9月1日起適用週年利率15
%),詎被告迄至101年10月23日止,累計消費帳款新臺幣
(下同)75,911元及已到期循環利息322元未給付,依約已
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應給付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
息。
㈡另被告於93年5月21日向原告申請個人信用貸款150,000元
,並約定自93年5月21日起至113年4月23日止分期清償款
,利息採固定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任何一期未按期清償本
息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於101年9月12日後竟未
依約清償本息,尚積欠3,798元未清償,依約已視為全部到
期,被告應給付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㈢又被告於93年3月30日向原告申請車輛貸款120,000元,並
約定自95年3月30日起至113年4月23日止分期清償款,利
息採固定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任何一期未按期清償本息時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按原訂借款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
自逾期之日起,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超過6
個月以上部分,就超過部分,加倍計付。詎被告於101年10
月5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尚積欠46,839元未清償,依約
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應給付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本金、利
息及違約金。為此,爰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㈣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
二、被告則陳稱:同意原告請求。
三、本件原告前揭主張,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信
用卡帳務明細、個人信貸借據暨約定書、個人信貸放款帳戶
還款交易明細、車輛貸款借據暨約定書、車輛貸款放款帳戶
還款交易明細、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
6年度北簡字第14585號卷第4-31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及消
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利
息為有理由。至車輛貸款之違約金部分,因近來國內貨幣市
場之利率已大幅調降,而違約金原則上係為填補債權人因債
務人不履行債務所生損害,然客戶不履行對銀行借款債務已
需支付高額遲延利息,難認銀行尚有損害可言,故本件原告
請求之違約金顯為偏高,殊非公允,本院依民法第252條規
定,認為原告請求之違約金應酌減為1元計算始為適當,逾
此部分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
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
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書記官張婉郁
附表一:
┌──┬────┬─────┬──────┬────┬─────────┬───────┐
│編號│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率│計息期間│違約金│
│││(新臺幣)│(新臺幣)│(年息)│││
├──┼────┼─────┼──────┼────┼─────────┼───────┤
│1│信用卡│76,233元│75,911元│20%│自101年10月24日起│無│
││││││至104年8月31日止││
││││├────┼─────────┤│
│││││15%│自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
│2│信用貸款│3,798元│3,798元│9.99%│自101年9月13日起│無│
││││││至清償日止││
├──┼────┼─────┼──────┼────┼─────────┼───────┤
│3│車輛貸款│46,839元│46,839元│11%│自101年10月6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
││││││至清償日止│內者,按借款利│
│││││││率10%加付違約│
│││││││金,逾期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
│││││││部分,加倍計付│
│││││││。│
└──┴────┴─────┴──────┴────┴─────────┴───────┘
附表二:
┌──┬────┬─────┬──────┬────┬─────────┬───────┐
│編號│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率│計息期間│違約金│
│││(新臺幣)│(新臺幣)│(年息)│││
├──┼────┼─────┼──────┼────┼─────────┼───────┤
│1│信用卡│76,233元│75,911元│20%│自101年10月24日起│無│
││││││至104年8月31日止││
││││├────┼─────────┤│
│││││15%│自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
│2│信用貸款│3,798元│3,798元│9.99%│自101年9月13日起│無│
││││││至清償日止││
├──┼────┼─────┼──────┼────┼─────────┼───────┤
│3│車輛貸款│46,839元│46,839元│11%│自101年10月6日起│1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