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勞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簡字第15號
原   告  毛鈺雯
原告與被告華利達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
肆佰叁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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