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39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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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3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三九一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0一六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緩刑期內交付保護管束。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片共肆佰伍拾伍片,均沒收。
事實
一、甲○○明知如附表二所示之盜版VCD影音光碟片之電影影片,係綽號「 阿龍 」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非法重製如附表一所示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商派拉蒙公司)等多家美商公司所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甲○○竟意圖營利並基於販賣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下同)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起,以盜版VCD影音光碟片每部新台幣(下同)四十或五十元(一部二片)之價格,向上開綽號「阿龍」之人販入後,擅自在台中縣○○鎮○○路與中興路交岔路口之路邊陳列販賣,並以每部盜版VCD影音光碟片一百元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之人,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計一天可售出盜版VCD影音光碟片約一百四、五十片。嗣於同年三月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許,甲○○在上址路口意圖販賣而陳列如附表二所示之盜版VCD影音光碟片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片共四百五十五片,與未據告訴之盜版影音光碟片共三十片。
二、案經派美商拉蒙公司等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訴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於偵審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乙○○於警訊中之指訴情節相符合,並有附表二所示侵害著作權之VCD影音光碟片扣案足憑。而附表二所示VCD影音光碟片,確係他人擅自重製而侵害告訴人著作權之物,除經告訴代理人乙○○於本院審理時指證明確外,復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明在卷,此外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VCD影音光碟片,經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職員乙○○於警訊時到場辯識,認均屬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所享有著作權之非法重製之物,復有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一在卷可參。再查扣案盜版VCD影音光碟片,有部分為派拉蒙公司等未公開發行之院線片;且與正版光碟比對勘驗結果,合法著作權之影音光碟,有精美之外觀、發行公司名稱、普通級或限制級之標示、新聞局發行許可字號,而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侵害著作權之非法重製物,則係以可錄式光碟片拷貝重製而成,且多無發行公司名稱、普通級或限制級之標示、新聞局發行許可字號。另衡諸影音光碟市場常情,如係正版,其價格不可能如此低廉,堪認非屬正版。此外,復有臨檢紀錄表一份、現場陳列販賣照片三張、現場圖一張、派拉蒙公司等影音光碟之著作權證明文件、授權書等件在卷可稽。是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銷售」係意圖營利而交付之行為,雖亦屬「散布」之一種方式,但「散布」不以具有營利之意圖及交付具體財物為必要,其行為態樣較廣泛、籠統,是被告明知盜版VCD影音光碟片,為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物而銷售、並陳列之,核其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罪,而應依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處斷。其意圖散布而持有之低度行為,為其意圖散布而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其意圖散布而陳列之前階行為,為其意圖營利而交付之後階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又被告意圖營利而販售之盜版VCD影音光碟片,其所收錄之如附表二所示電影影片,均係重製如附表一所示著作權人享有著作權之著作,被告以一販售交付行為侵害多數著作權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應從一重處斷。再其先後多次販售盜版光碟片犯行,時間緊密且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論以連續犯一罪,並加重其刑。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販賣之時間不長,及其因一時輕忽,為利所蔽,其犯罪之目的、手段,扣案盜版VCD影音光碟片之數量高達四百八十五片,且犯罪對電影視聽著作之侵害重大、擾亂市場秩序及販賣盜版侵害著作權,影響國家整體經濟,與被告犯罪後之態度良好坦承犯行及對被害人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認依檢察官求予科處有期徒刑六月之刑度處罰,尚非過苛,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紙在卷可稽,其因一時貪慾,短於思慮,致觸犯本案犯行,本院認被告歷此偵審程序,當能記取教訓,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應予以相當之機會,俾利其改過自新,本院綜核各情認上開科刑之宣告,已足策其自新,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五年,以啟自新。惟為確實督促其於緩刑期間戒絕不勞而獲之劣習,並協助其有正確法律觀念及輔導其就業,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於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俾由地方法院檢察署之觀護人提供各種有效且必要之協助,以真正避免再犯,並發揮附條件緩刑刑事政策立法意旨,及避免短期自由刑執行所肇致之弊端。
三、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盜版VCD影音光碟片共四百五十五片(扣案盜版VCD影音光碟片為四百八十五片,然於偵查中經告訴代理人協同勘驗後,除如附表二所示四百五十五片外,其餘三十片盜版VCD影音光碟片,告訴人均未提出告訴)均為被告所有,且係其犯罪所用之罪,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楊熾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
附表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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