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選任辯護人林姿瑛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壹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十一月十六日延長羈押二月,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孟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