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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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4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孫永州 被告 蔡龍昇
張秀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家事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書記官許家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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