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3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3523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務人 邱盛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4,12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13523號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001888元113年9月10日160022,192元113年8月10日160034,310元113年8月10日160045,907元113年8月10日160056,284元113年8月10日160069,155元113年8月10日160079,576元113年8月10日160089,780元113年9月10日1600916,676元113年9月10日1601029,352元113年8月10日16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