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297號債權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代理人 王尚堯 / 許瑞偉 債務人 張煜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160,25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本金(新臺幣)利息(起訖日如下)違約金(起訖日如下):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超逾6個月者,其超逾6個月部分,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23,327元自民國111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二之請求利率計算。自民國111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依上開約定計算。216,000元自民國111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二之請求利率計算。自民國111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依上開約定計算。268,749元自民國111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二之請求利率計算。自民國111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依上開約定計算。1,652,177元自民國111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二之請求利率計算。自民國111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依上開約定計算。附表二:利率表基準利率(%)請求利率(%)備註2.6792.9469逾期6個月以內者。2.6792.9469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司法事務官蔡伊倫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