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行執字第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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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行執字第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行執字第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空軍防空暨飛彈指揮部代表人 劉孝堂 代理人 陳榮芳
林峻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孟傑 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執行費及提出完整執行名義。以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金額新臺幣(下同)36,207元,應繳納執行費290元(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30條之1,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項規定參照)。另應提出本件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號行政訴訟判決正本供核。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上開費用及文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行政法庭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書記官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