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1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金簡字第1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金簡字第186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明裕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8163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449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4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王明裕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王明裕雖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他人使用,可能幫助掩飾、隱匿他人犯罪所得或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3月20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一銀帳戶)、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而以此方式容任該詐欺集團成員藉其帳戶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嗣該詐欺集團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意聯絡,由該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詐騙方式」欄所示時間,以該欄所示方式,對附表「告訴人」欄所示之人施以詐術,使其等分別陷於錯誤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附表「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匯入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內,該詐欺集團成員則於款項匯入後旋即提領或轉匯至其他人頭帳戶,以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所得贓款之去向及所在。嗣因附表「告訴人」欄所示之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明裕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張 議云鄭煒勳吳家宏游鶴群黃彥賓黃德成莊政燁 等人證述相符,並有告訴人等提出之渠等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匯款資料、一銀帳戶與台新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等證據資料在卷可佐,堪信被告所為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新舊法比較㈠按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第1
條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雖於112年6月14日新增公布第15條之2(同年月16日施行),增訂處罰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金融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之罪(第1、2項採行政裁處告誡先行,倘5年內再犯第1項或符合第3項規定則逕科予刑責),參酌該條立法目的係考量現行實務針對相類洗錢案件難以證明行為人主觀犯意,遂增訂本條加以截堵,性質上核屬新增獨立處罰「無故交付帳戶」規定,要非變更或取代原本可能成立之幫助詐欺或幫助洗錢犯行,則本件被告行為時該處罰規定尚未生效,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即無從另論以本罪,亦不生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附此敘明。㈡又本件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112年6月14日
總統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6日起生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前之規定顯然較有利於被告,被告仍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四、論罪科刑㈠論罪部分⒈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
刑法關於正犯、幫助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則為從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88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交付其所申設之一銀帳戶、台新帳戶予詐欺集團成員詐騙附表「告訴人」欄所示之人之用,僅為他人詐欺取財犯行提供助力,尚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係以自己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意思,或與他人為詐欺取財犯罪之犯意聯絡,或有直接參與詐欺取財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分擔等情事,揆諸前揭判決意旨說明,被告應屬幫助犯詐欺取財無訛。
⒉次按特定犯罪之正犯實行特定犯罪後,為掩飾、隱匿其犯罪
所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而令被害人將款項轉入其所持有、使用之他人金融帳戶,並由該特定犯罪正犯前往提領或轉匯其犯罪所得款項,因已造成金流斷點,該當掩飾、隱匿之要件,該特定犯罪正犯自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如提供金融帳戶之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或轉匯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或轉匯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之實行,應論以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智識正常具社會經驗,應當知悉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並無使用他人金融帳戶之必要,主觀上當有認識該真實年籍不詳之人向其收取帳戶之目的係為不法用途,且金流經由人頭帳戶被提領或轉出後將產生追溯困難之情,仍提供帳戶資料以利洗錢實行,應成立幫助一般洗錢罪。
⒊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⒋被告以單一提供一銀帳戶、台新帳戶資料之幫助行為,幫助
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如附表「告訴人」欄所示之人以及隱匿來自附表「告訴人」欄所示之人之詐欺所得之去向、所在,屬同種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論以單一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又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犯上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⒌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附表編號6、7),既與原起訴有罪部
分(附表編號1至5)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而由本院併予審理。㈡刑之減輕
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一般洗錢罪,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於審判中自白本案洗錢犯罪,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㈢量刑部分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現今詐欺集團猖狂,渠等詐取他人匯款,並利用人頭帳戶作為取得贓款之工具,除直接造成被害人金錢損失、破壞人與人之間之信賴外,更因此得以隱身幕後,檢警均甚難追查詐欺集團成員真正身分,被告率爾提供銀行帳戶交付他人使用,行為破壞金融秩序,並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得款項,使告訴人等受有財產損害,並增加求償之困難,自有不該;惟念被告為上開犯行時,年紀尚輕,智識淺薄,且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之態度,並考量被告迄今尚未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或賠償告訴人等所受損害,兼衡其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水電工作、月薪新臺幣(下同)39,000元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沒收部分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同法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該條所稱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乃指特定犯罪之犯罪所得而言,至於洗錢者本身之犯罪所得,則應適用刑法規定沒收,此有該條修正理由可參。查被告僅構成幫助洗錢罪,而非洗錢罪之正犯,並未實際參與移轉、變更、掩飾或隱匿之洗錢正犯行為,或取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是本案犯罪所得經移轉、變更、隱匿後,應於洗錢或詐欺正犯部分沒收,而非在被告本件犯行宣告沒收。另依卷內現存證據,難認被告因本案犯行而取得任何報酬或免除債務,自無從認定其等有實際獲取犯罪所得,故亦無從依刑法規定沒收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竹君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志杰移送併辦。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姚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書記官陳宜軒附表編號告訴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1 張議云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先在臉書社團「台灣彩券-539」刊登不實文章,適張議云於民國111年3月18日上網瀏覽點選文章內網址而加入LINE群組後,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即以LINE向張議云佯稱:加入會員要繳交會費 云云 ,致張議云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3月21日11時6分10,000元一銀帳戶2鄭煒勳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3月20日向鄭煒勳佯稱:在17購平台辦帳號,儲值為買家代付款,可抽取10%云云,致鄭煒勳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3月21日15時29分7,000元台新帳戶3吳家宏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先透過交友軟體結識吳家宏並互加為LINE好友後,於111年3月20日間向吳家宏佯稱:可透過buxmarkets網址投資一起賺錢云云,致吳家宏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3月21日22時51分3,000元台新帳戶4游鶴群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先在臉書刊登不實今彩539廣告, 適游鶴群 於111年3月16日13時50分上網瀏覽傳訊對方而加入LINE群組後,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即向游鶴群佯稱:加入會員要繳交會費,若要知道內幕號碼還要押金云云,致游鶴群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3月22日12時4分10,000元台新帳戶5黃彥賓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先透過交友軟體結識黃彥賓並互加為LINE好友後,於111年3月15、16日間,向黃彥賓佯稱:可在17購平台辦帳號,投資儲值會有10%利潤云云,致黃彥賓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3月22日13時26分6,000元台新帳戶6黃德成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1年3月6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德成佯稱:可下載17購APP,加入網路開店賺取差價云云,致黃德成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3月20日15時12分許(併案意旨書誤載為11分,應予更正)30,000元一銀帳戶7莊政燁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1年3月18日起,以交友軟體CHEERS向莊政燁佯稱:可至http://www.17shoped.com/m/download.html網站下載拍賣APP,加入經營電商云云,致莊政燁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3月21日12時22分許9000元一銀帳戶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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