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上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上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地價補償費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五九一號
上訴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法定代理人簡茂發
琴之承受訴右當事人間給付地價補償費事件,上訴人聲請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對被上訴人甲○○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
民事第十六庭~B1審判長法官阮富枝~B2法官王聖惠~B3法官周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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