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一四號
原告陸軍總司令部法定代理人 陳鎮湘 訴訟代理人 陳惠生
鄭文進 法定代理人 溫湖滴 訴訟代理人陳惠生
鄭文進右原告等與被告甲○○○間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零肆佰貳拾叁元,折合銀圓肆拾叁萬零壹佰肆拾壹元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肆仟叁佰零貳元,折合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零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七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吳振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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