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04號原告 謝國隆 被告 王立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00元(其系爭占用土地之面積為10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330元/平方公尺,該占用土地價額以此計算為33,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