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4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李玉茹受刑人李映璇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李映璇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字第920號、執聲沒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玉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映璇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8萬元,並由具保人李玉茹於民國101年7月13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30萬元等語。
二、經核上揭聲請,有本院101年7月13日101刑保字第58號收據1份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920號執行案件之執行傳票送達證書2份、具保人之執行通知書送達證書1份及受刑人拘提無著報告2份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本件聲請,應認有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嬿合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