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601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遠彰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103年度易字第60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3年度易字第601號刑事判決,業於民國103年4月22日寄存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謝遠彰收受,且上訴人已於同年5月1日撰寫上訴狀,其上記述「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業已奉接鈞院103年度易字第601號刑事判決,揆諸原判決之認事用法,上訴人尚難甘服,爰於法定期間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陳」等語,並於同年5月1日送達本院,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刑事聲明上訴狀各1份在卷可證;惟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