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1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1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1574號聲請人揚智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名正確之支票發票人名稱(聲請狀附表與支票掛失通知書正本所載不符)。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書記官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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