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107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王玉芬

訴訟代理人 許淑慧

被告 鍾岱齡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湖簡字第1074號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年9

月27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趙薇莉

通譯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3樓之房

屋騰空返還予原告。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689元(租金),及違約金新臺幣

9,538元。

三、被告應自民國111年12月6日起至返還前開第一項房屋之日

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14,430元。

四、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4,266元。

五、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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