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2年度投小字第421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投小字第421號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劉書瑋

被告 曾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893元,及其中新臺幣7,095元自民國112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22,89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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